2020年最新教育督导条例全文【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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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教育督导条例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  第624号  《教育督导条例》已经经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2012年9月9日  2020年最新
教育督导条例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

  第624号

  《教育督导条例》已经经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2012年9月9日

  2020年最新教育督导条例全文【最新版】

2020年最新教育督导条例全文【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施行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增进教育公平,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规模的各级各类教育施行教育督导,合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含下列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下列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 施行教育督导应该坚持下列原则:

  (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遵照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

  (四)对于政府实行教育工作相干职责的督导与对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点并重;

  (五)量力而行、客观公正。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当全国的教育督导施行工作,制订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点处所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当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施行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下列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督学

  第六条 国家履行督学轨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依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患上超过3个任期。

  第七条 督学应该相符以下前提:

  (一)坚持党的基本线路,酷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识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拥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以及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合理,品行端正,廉正自律;

  (四)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者教育钻研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凸起;

  (五)拥有较强的组织调和能力以及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相符前款规定前提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查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者者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第八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施行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应该加强对于督学施行教育督导流动的管理,对于其实行督学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查。

  第九条 督学施行教育督导,应该客观公正地反应实际情况,不患上隐瞒或者者虚构事实。

  第十条 施行督导的督学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者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施行教育督导情景的,应该躲避。

  第三章 督导的施行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于以下事项施行教育督导:

  (一)学校施行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历、职务、聘任等管理轨制建设以及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以及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轨制建设以及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以及糊口设施、装备的配备以及使用等教育前提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以及使用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祥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计划布局、调和发展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施行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以及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请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展开调查;

  (四)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者主管部门提出对于被督导单位或者者其相干负责人给予赏罚的建议。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于教育督导机构依法施行的教育督导应该踊跃配合,不患上谢绝以及阻止。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该依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于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施行时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依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者者几项事项对于被督导单位施行专项督导,也能够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于被督导单位施行综合督导。

  第十四条 督学对于责任区内学校施行时常性督导每一学期不患上少于2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下一级人民政府应该每一5年至少施行一次专项督导或者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该每一3至5年施行一次综合督导。

  第十五条 时常性督导收场,督学应该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讲演;发现背法背规办学行动或者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该及时督促学校以及相干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施行专项督导或者者综合督导,应该事前肯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3名以上督学组成。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依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施行专项督导或者者综合督导,也能够聘用相干专业人员参加专项督导或者者综合督导流动。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施行专项督导或者者综合督导,应该事前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请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被督导单位应该依照请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讲演报送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小组应该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讲演。

  督导小组应该对于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施行专项督导或者者综合督导,应该征求公家对于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用召开座谈会或者者其他情势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以及教师的意见。

  第二十条 督导小组应该对于被督导单位的自评讲演、现场考察情况以及公家的意见进行评议,构成初步督导意见。

  督导小组应该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

  第二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该依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督导意见书应该就督导事项对于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于存在的问题,应该提出限期整改请求以及建议。

  第二十二条 被督导单位应该依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讲演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应该对于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对。

  第二十三条 专项督导或者者综合督导收场,教育督导机构应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讲演;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该将督导讲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督导讲演应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者有关主管部门应该将督导讲演作为对于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查、赏罚的首要根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判并责令其矫正;拒不矫正或者者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罚的建议:

  (一)谢绝、阻止教育督导机构或者者督学依法施行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搞虚作假,诈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者督学的;

  (三)未依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讲演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有其他严重阴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者督学依法实行职责情景的。

  第二十六条 督学或者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判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对于督学还应该取缔任命或者者聘任;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搞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督学背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该躲避而未躲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判教育。

  督学背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背法背规办学行动或者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以及相干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判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取缔任命或者者聘任;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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