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受工伤,法院裁决确认劳动瓜葛(法院如何断定试用期的劳动瓜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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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才入职十天就在上班期间受伤,仍处于试用期,使用的也是临时工作证,且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能否以双方不存在合同瓜葛为由谢绝给予工伤赔偿?日前,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在一块儿案件的审

才入职十天就在上班期间受伤,仍处于试用期,使用的也是临时工作证,且没有与公司签订

劳动合同

,公司能否以双方不存在合同瓜葛为由谢绝给予

工伤赔偿

?日前,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在一块儿案件的审理中对于该具体问题作出了解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被用人方构成了劳动瓜葛”。下面由律赞网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23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一90后男子徐某应聘到桂平市某陶瓷公司担任原料车间的粉仓工人,当时双方并无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0月2日,刚正式上岗满十天,徐某就在工作时被机器皮带绞伤,后被送至桂平市人民病院住院医治,诊断为左肱骨骨折。第一次治住院期间,某陶瓷公司为徐某支付了医治费用。2014年10月16日出院后,徐某遵医嘱于2015年10月11日再次到桂平市人民病院住院医治,撤除内固定物。但是,这一次住院,某陶瓷公司没有再次为徐某支付医治费。

第二次住院医治收场后,就工伤认定中举二次住院医疗费等问题,徐某与某陶瓷公司进行了屡次协商,但都没有结果。2015年11月23日,徐某向桂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陶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瓜葛。但是,桂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却以徐某的申请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6年1月5日,徐某起诉至桂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

劳动瓜葛

法院裁决

经审理,桂平法院认为,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轨制,以前相对于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经不复存在。原告徐某从2014年9月23日开始在被告公司处从事工作,并由被告发放工资,工作期间,原告徐某尽管并未与被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但按照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原告树立劳动瓜葛。因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双方已经构成了劳动瓜葛。

终究,桂平法院依法裁决原告徐某与被告某陶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瓜葛。

案件评析

《劳动法》施行后,过去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经不复存在,所有用人单位均应按照《劳动法》的相干规定与职工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轨制。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树立劳动瓜葛后,判断劳动瓜葛是不是消除应以双方是不是协商一致或者是不是呈现了双方商定或者法定的消除前提为根据。

以上就是“试用期受工伤,法院裁决确认劳动系(法院如何断定试用期的劳关动瓜葛)”全体内容,如有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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