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商定还款期限的长时间借条,通过法律途径能否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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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相干案例1995年3月以及6月,蔡某分别向朋友文某借款1.6万元以及3万元,总计4.6万元,并出具了相应的两张借条。2016年9月,文某致电蔡某,确认双方之间借款的利息按两分半计算。因为蔡某一直未还

相干案例

1995年3月以及6月,蔡某分别向朋友文某借款1.6万元以及3万元,总计4.6万元,并出具了相应的两张借条。2016年9月,文某致电蔡某,确认双方之间借款的利息按两分半计算。因为蔡某一直未还款,无奈之下,2019年,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蔡某某当即返还借款本金4.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其中1.6万元自1995年3月3日算、3万元自1995年6月2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庭审中,蔡某辩称: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利息支付时间商定不明的,视为一年一付,故借条出具之日至起诉之日期间的利息已经经超过诉讼时效;讼争借款已经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限,不应患上到法律维护。

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借条》未商定借款期限出借人有权随时请求借款人偿还。文某以诉讼情势主意权力,所以其权力遭到侵害之日应为起诉之日;蔡某关于文某诉求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缺少根据,不予采信;蔡某主意利息的诉讼时效应独立计算,拥有法律根据,予以采纳;蔡某主意起诉之日前的利息均超过诉讼时效,不相符法律规定,依法认定为起诉之日三年前的利息已经超诉讼时效,所以文某有权自2016年1月9日起主意利息。

综上,一审法院裁决:蔡某偿还文某借款本金46000元并自2016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事后,文某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案涉借款的利息是不是超过诉讼时效。

蔡某主意利息超过诉讼时效系根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合同法》第205条的规定,但该规定关于利息支付期间的规定合用于有商定借款期限或者利息支付期限的情景。本案借条并未商定还款期限,也未商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因而,利息之债的诉讼时效与本金之债的诉讼时效相同,不存在就利息之债单独计算诉讼时效问题。

综上,二审法院改判:蔡某应偿还文某借款本金4.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其中1.6万元自1995年3月4日算、3万元自1995年6月2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法律参谋服务囊括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其他服务等各大模块,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定制与审查、法律文书、律师函、账款催收、案件拜托等法律服务。企业法律参谋就找律赞网,当即享受高品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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