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担保的必要性(债权担保的基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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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债权担保的必要性债权担保的必要性是为了促使债务人实行债务,保障债权及时患上到实现,债权担保的必要性来自于其性质与效率,债权为要求权,不能直接安排债务人的人身或者者财产,只能借助于债

债权担保的必要性

债权担保的必要性是为了促使债务人实行债务,保障债权及时患上到实现,债权担保的必要性来自于其性质与效率,债权为要求权,不能直接安排债务人的人身或者者财产,只能借助于债务人实行债务的行动(自愿实行或者强制实行),才能使债权患上到实现。但是债务能否适量实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所具有的财产状态,即责任财产。现代大陆法系的民法均承认债权的担保轨制,主要包含人的担保以及物的担保。

债权担保的基本方式

债权担保的基本方式如下:

1.质押。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以及权力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实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以质押的权力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分、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汇票、支票、本票等。

2.典质。

3.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以及债权人商定,当债务人不实行债务时,保证人依照商定实行债务或者者承当责任的行动。

4.定金。

当事人可以商定一方向对于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找法网提示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商定的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商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5.留置。

留置权主要合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商定不患上留置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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