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创作的作品归属是谁(其著作权行使应该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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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共同创作的作品归属是谁?共同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共享有,义务由合作作者共同承当,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权及于作品的总体,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权同等(同等不是均等,合作作者可以商定各自享有的

共同创作的作品归属是谁?

共同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共享有,义务由合作作者共同承当,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权及于作品的总体,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权同等(同等不是均等,合作作者可以商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如果没有尤其商定,则认为份额均等)。

共同作品作者的内部瓜葛根据我国旧施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于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患上阻挠他方行使。新施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方合作作者共共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患上阻挠他方行使除了转让之外的其他权力,然而所患上收益应该公道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也就是说,合作作品是两个以上作者的作品,而不是两个以上著作权人的作品。如何肯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上述观点实质上是搅浑了作者与著作权人,从而搅浑了合作作品与共有著作权。一般来讲,作者是著作权的基本主体,是第一著作权所有人,其例外情景应以合同商定或者法律规定为限。

共同作品的著作权行使应该遵循下列的原则

1.协商原则。行使著作权必需经全部作者协商一致方可。

2.共同作品经全部作者授权,可以由其中一人或者数人行使,但不患上侵害作品总体的著作权以及其他作者的权力。

3.允许有前提的单方行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单方行使共同作品的著作权。第一种情况是他方合作作者死亡。在这类情况下,作品的使用权以及取得报酬权按照继承法而转移,而因版权维护,修改权、维护作品完全权应由他方作者单独行使,死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患上干涉。第二种情况是合作作者之间协商不成。在这类情况下,应该允许有正当理由的一方行使著作权,他方无正当理由不患上阻挠。

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显然不是一人可以享有的,在司法实践中,共同创作的作者常常会因为利益分配不均的情况而发生矛盾,这类情况下可以由双方协商并签订协定来进行处理,可以由一方取得著作权,并对于另外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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