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瓜葛受一年时效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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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案件详情:再审申请人赵某田因与被申请人广州盛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列简称盛某物业公司)确认劳动瓜葛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903号民事裁决,向本院申

案件详情:

再审申请人赵某田因与被申请人广州盛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列简称盛某物业公司)确认劳动瓜葛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903号民事裁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经审查终结。

赵某田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赵某田的诉讼要求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属合用法律过错,确认劳动瓜葛不合用仲裁时效轨制,应确认赵某田与盛某物业公司2008年5月1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瓜葛。综上,赵某田要求依法予以再审。

盛某物业公司提交意见称,确认劳动瓜葛也属于劳动争议要求的一种,应合用仲裁时效轨制。在超过仲裁时效的情况下,赵某田不应通过劳动仲裁以及诉讼的途径实现补缴社会保险的目的,而应该通过行政途径解决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赵某田的再审申请缺少事实与法律根据,要求予以驳回。

争议焦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确认劳动瓜葛纠纷。依据赵某田的再审申请和盛某物业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某田确认2008年5月1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与盛某物业公司存在劳动瓜葛的诉讼要求应否合用仲裁时效轨制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产生的以下劳动争议,合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瓜葛产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实行、变更、消除以及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据此,因确认劳动瓜葛产生的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事项,故该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者应该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应合用于因确认劳动瓜葛产生争议的情景。

本案赵某田2014年12月31日已经与盛某物业公司消除劳动瓜葛,直至2018年4月13日才提起本案诉讼,显明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法》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二审对于其诉讼主意不予支撑相符法律规定。赵某田主意确认劳动瓜葛不合用仲裁时效轨制于法无据,其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撑。

法院裁决

综上,赵某田的再审申请不相符《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景。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田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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