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是违法什么罪恶(泄露别人电话微信算犯法吗)

246 人看过
核心提示:人脸识别是违法什么罪恶?脸虽然是公开的,不属于私密信息。但人脸信息难以更改的,一旦泄露,对于个人而言难于采取补救措施。有观点认为,智慧零售采集的人脸信息,仅对应了编号,后台并没有采

人脸识别是违法什么罪恶?

脸虽然是公开的,不属于私密信息。但人脸信息难以更改的,一旦泄露,对于个人而言难于采取补救措施。

有观点认为,智慧零售采集的人脸信息,仅对应了编号,后台并没有采集保存消费者的姓名身份等,法律上仍处于模糊地带,对此我并不认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人脸信息本身单独就可以识别自然人,应属于个人信息。而且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极易导致个人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歧视性待遇,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将生物识别信息列为敏感度最高的C3类信息。

非法人脸识别采集个人信息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院和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数量角度,即便是一般个人信息,只要达到五千条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五万条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刑事责任该如何分担?

科勒卫浴等商家属于个人信息采集行为的控制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在消费者无感知的情形下,未经过消费者同意,窃取消费者的人脸信息,构成单位犯罪。应当追究单位和相关负责个人的刑责。

苏州万店掌等企业,在销售宣传时还进一步突出商家可在消费者无感状态下即可进行人脸采集,并为包括科勒卫浴在内的众多商家装带有人脸识别的摄像头,其后台直接存储所采集的人脸信息。根据我的理解,其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静待相关部门最终处理

央视315晚会后,我们仅看到上海和张家港等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报道,尚未有公安部门介入调查的消息。根据我初步查询,以前尚未有非法采集人脸信息而被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此事涉及面广,涉及人数众多,也涉及了大量投资人的商业利益。此次究竟会依法严惩,还是会法不责众从轻处理,让我们静待时间给出答案。

泄露别人电话微信算犯法吗?

泄露别人电话微信不算犯法,但是属于侵犯人家隐私。

他人拿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会怎样?

有可能被不法分子盗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盗用他人个人信息是构成犯罪的,盗窃他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