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的分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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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分类有哪些?  1、双方协商消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消除劳动合同。  协商消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

  

一、

劳动合同终止的分类

有哪些?

  1、双方协商消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消除劳动合同。

  协商消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情势、程序不违背法律制止性、强迫性规定便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消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消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单方消除劳动合同

  即具有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消除权,不必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不必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消除和即时消除。

  1、预告消除

  概念:即劳动者实行预告程序后单方消除劳动合同。

  两种情形:

  (1)劳动者提早30日以书面情势通知用人单位,可以消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早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消除劳动合同。

  2、即时消除:

  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消除合同。

  注意:用人单位以暴力、要挟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者劳动的,或用人单位背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乃至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刻消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前告知用人单位。这类属于即时消除中可以立即消除且不用事前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

  注意:对劳动者可即时消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形,劳动者不必支付背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单方消除劳动合同

  概要:即具有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消除权,不必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错误性解雇、非错误性解雇、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错误性解雇

  (1) 概要

  即在劳动者有错误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消除劳动合同。

  错误性消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

  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劳动者消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背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背约金。

  2、非错误性解雇

  (1)概要

  即劳动者本人无错误,但由于主客观缘由导致劳动合同没法实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实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消除劳动合同。

  非错误性消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

  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早30日以书面情势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消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消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依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肯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消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是甚么?

  (一)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依然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用人单位消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得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则用人单位可以消除劳动合同。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的,用人单位仍不能消除劳动合同,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者依然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才可以消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剂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消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剂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实行预告程序后,可以消除劳动合同。适用这一规定消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具有以下两个条件:

  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不能胜任工作,是指有证据表明,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2、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产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消除的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产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法实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用预告通知程序消除劳动合同。

  

三、消除劳动合同三定律是甚么

  1、除法定条件,任何约定不得消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均无效(协商一致消除劳动合同,不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就协商排挤其他法定的消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2、任何约定背约金、赔偿金的,均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背服务期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背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背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还没有实行部份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守旧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干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消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背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背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当背约金。”

  以上就是由律赞网小编为您去整理的劳动合同终止的分类有哪些的相干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在双方肯定了劳动关系后,双方是要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那末在劳动合同中也会写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会写明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薪资水平,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律赞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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