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后, 必需签订无固按期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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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该项规定是实务中应该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最多见的情景,也是分歧较大的一条规定。因为法律条文表述问题,实务中对于该项规定理解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劳动合同法》

该项规定是实务中应该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最多见的情景,也是分歧较大的一条规定。

因为法律条文表述问题,实务中对于该项规定理解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第3项与第1项、第2项相比,多出“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前提,依据法条先后辞意思应将第3项理解为:“第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只有在双方均赞成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下,除了劳动者提出订立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该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情景。”根据该观点,在第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有劳动瓜葛终止权,对于是不是续订劳动合同有选择权,可以选择续订劳动合同,也能够主动终止劳动瓜葛,只有在用人单位赞成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下,双方才应该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则由于双方缺少“续订劳动合同的”共赞成思表示,即便劳动者提出请求,也不相符该条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上海地区法院持这类观点。

第二种观点:《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应该作总体理解,第2款应该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三种情景有一个共同的大条件:“有以下情景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者赞成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该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不应将第3项内容脱离该款前文的规订单独作理解,在该款前文中有一个前提即“劳动者提出或者者赞成续订劳动合同的”,由此表明连续两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只有劳动者一方对于是不是续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有选择权,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根据该观点,第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无劳动瓜葛终止权,对于是不是续订劳动合同无选择权,除了劳动者提出订立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必需与劳动者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广东、浙江、北京等地法院持这类观点。

因理解不同发生的法律后果区分。第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用人单位赞成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上述两种观点均认为应该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但若用人单位不赞成续订劳动合同或者者不作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时,两种理解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差别显明。

首先,如果用人单位第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不赞成续订劳动合同,根据第一种观点,因用人单位享有劳动合同终止权,用人单位不属于背法消除劳动瓜葛,不应承当背法消除劳动瓜葛的经济赔偿责任,只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便可。而根据第二种观点,因用人单位不享有劳动合同终止权,只能被动地与劳动者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若不赞成续订劳动合同则属于背法消除劳动瓜葛应承当背法消除劳动瓜葛经济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第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不作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异议的情况下,则发生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1款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瓜葛,仍是根据本条第2款认定双方已经存在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瓜葛的问题。根据第一种观点,因用人单位享有劳动合同终止权,可以不续订劳动合同,此时尚不属于应该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情景,只能根据本条第1款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瓜葛。根据第二种观点,因用人单位不享有劳动合同终止权,必需续订劳动合同,此时已经属于应该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情景,根据本条第2款应认定双方已经存在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瓜葛。

依照上述分析,对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理解的不同,第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存在认定双方构成一般事实劳动瓜葛仍是视为双方存在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瓜葛的分线,给当事人之间权力义务带来很大区分。因实务中争议较大,必需进一步调研论证,咱们这里暂不给出偏向性意见。在立法机关未作出新的规定或者最人民法院作出新的司法解释以前,各地可以仍持续当地通常做法作出认定。法律参谋服务囊括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其他服务等各大模块,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定制与审查、法律文书、律师函、账款催收、案件拜托等法律服务。企业法律参谋就找律赞网,当即享受高品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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