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国家罪在司法中如何认定?犯了分裂国家罪怎样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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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国是我的国,这是一句耳熟能详的歌词,然而却十分的形象,分裂国家是一种有背相干法律法规的背法行动,那末,关于分裂国家罪您了解多少呢?分裂国家罪形成要件有哪些呢?犯了分裂国家罪怎样处分?
国是我的国,这是一句耳熟能详的歌词,然而却十分的形象,分裂国家是一种有背相干法律法规的背法行动,那末,关于分裂国家罪您了解多少呢?分裂国家罪形成要件有哪些呢?犯了分裂国家罪怎样处分?今天律师界小编为您收拾以及总结了下列的内容,但愿能够对于您有所匡助。

  分裂国家罪的形成要件有哪些?

  分裂国家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以及社会主义轨制。

  分裂国家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动、施行分裂国家、损坏国家统一的行动。所谓组织,是指为分裂国家而支配扩散的人使之拥有必定的系统性以及总体性。组织既包含豫备进程中的组织,也包含施行进程中的组织。所谓策动。是指为分裂国家而暗中密谋、策动,其实是处于一种犯法豫备的状况。所谓施行,是指已经经着手,个人或者有组织地将策动的内容付诸行为。组织、策动、施行是分裂国家行动的不同情势及发展阶段,都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度不同的履行行动。所谓分裂国家,是指损坏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其表现情势主要有两种:一是挑拨民族瓜葛,制造民族骚乱,弄民族分裂,损坏各民族的团结以及国家的统一;二是弄处所割据,另立伪政府,抗拒中央的领导,损坏国家的统一。损坏国家统一是分裂国家的一种特殊情势或者结果,分裂国家则是损坏国家统一的行动手腕。分裂国家的手腕多种多样,不论此种行动是不是造成危害结果,只要行动人拥有组织、策动、施行分裂国家、损坏国家统一的流动事实,就形成犯法。

  分裂国家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到达法定刑事责任春秋、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成为本罪主体。但在实际中,施行这类行动的,通常为那些在中央以及处所窃据党、政、军首要职位的野心家、诡计家以及反动的民族主义者。

  分裂国家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组织、策动、施行分裂国家、损坏国家统一而但愿或者放任结果的产生。

  分裂国家罪在司法中如何认定?

  (一)分裂国家罪与违叛国家罪的界线

  分裂国家罪与违叛国家罪在形成要件及其表现情势上存在着许多类似乃至相同的地方,如它们侵略的同类客体都是国家安全,其直接客体都牵涉到国家的领土完全与安全;它们在客观方面均可能与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者个人勾搭,并且都以法定危害行动的履行而不以产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作为犯法成立的要件;它们在主观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这类故意都是就危害行动自身的态度而言的。但他们也拥有原则性的不同:

  (1)就犯法侵略的直接客体而言,本罪侵略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统一,而违叛国家罪侵略的直接客体则是国民对于其国家的尽忠义务。尽管这两种犯法都触及到对于国家领土完全的危害,但本罪对于国家领土的危害,不是将我国的一部份领土分离出去,领土以及国家的主权与安全并无落入外国之手,而是制造处所“独立”的割据局面,这实质上是以损坏国家统一的方式危害国家安全,就此而言,分裂国家罪属于“内忧”;而违叛国家罪对于国家领土的危害,则是勾搭外国,或者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搭,违离自己尽忠国家的义务而向外国出卖国家主权、出让国家领土,或者者策动外国向我国发动战争,强占我国领土,这实质上是以出卖国家主权、出让国家领土或者者损坏国家领土安全的方式而危害国家。就此而言,违叛国家罪属于“外患”。

  (2)就犯法的客观方面而言,这两种犯法也有两点不同:首先,本罪不请求将“勾搭外国”或者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搭”作为要件,即行动人是不是勾搭外国,或者者是不是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搭,其实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而违叛国家罪缺少“勾搭外国”或者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搭”则无以成立犯法;其次,在犯法的行动表现方式以及内容上,本罪是通过将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一部份领土分离出去,脱离中央政府的领导,制造处所“独立”的割据局面而危害国家的领土完全,是以对于国家统一以及完全的损害而危害国家安全。而违叛国家罪则是通过勾搭外国,或者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搭,以对于国家主权、领土完全以及安全的损害而危害国家安全。

  (3)就犯法主体而言,本罪属于一般主体,即只要年满16周岁、拥有刑事责任能力,无论是中国公民,仍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均可以成立本罪。并且,本罪只能由多数人形成,属必要共犯;而违叛国家罪的犯法主体只能是年满16周岁、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并且单独的个人依然可以形成本罪。

  (4)就主观故意的内容而言,本罪的行动人拥有分裂国家、损坏国家统一的直接故意,即认识到自己的行动是分裂国家、损坏国家统一而踊跃施行;而违叛国家罪的行动人则拥有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全与安全的直接故意,即认识到自己的行动是勾搭外国,或者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搭而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全以及安全而踊跃施行。

  (二)分裂国家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界线

  作为均以分裂国家为其终究目的的犯法行动,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以语言、文字、丹青或者者其他方式,怂恿、刺激、鼓动、勾引、鼓励别人施行分裂国家、损坏国家统一的行动,它与分裂国家罪在表现情势上有许多类似乃至相同的地方,如它们侵略的同类客体都是国家安全,其直接客体都是国家的统一;它们都以法定危害行动的履行而不以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作为犯法成立的要件;它们在主观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这类故意都是就危害行动自身而非其行动结果的态度而言的;它们的终究目的都是分裂国家、损坏国家统一。从行动之间的瓜葛而言,煽动分裂国家的行动属于分裂国家的教唆或者者匡助行动,如果刑法不另行设立煽动分裂国家罪,其煽动行动患上以分裂国家罪的共犯论处,但既然刑法已经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法行动,它与分裂国家罪即拥有原则性的不同:

  (1)就客观方面的行动方式而言,本罪是指组织、策动、施行分裂国家、损坏国家统一,或者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搭,组织、策动、施行分裂国家、损坏国家统一;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行动方式系通过语言、文字、图像、网络或者者其他方式煽动别人施行分裂国家、损坏国家统一,使没有分裂国家用意的人发生分裂国家的犯法决意,或者者刺激、助长、坚定其已经发生的分裂国家的犯法决意。煽动者其实不需要亲身施行分裂国家的行动,被煽动者是不是接受煽动从而施行分裂国家、损坏国家统一的行动,其实不影响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成立。同时,此处的“煽动”应该排除了分裂国家罪中的“组织”、“策动”行动中所包容的“煽动”内容,由于有时候的组织、策动分裂国家的行动也是以煽动分裂国家的行动为内容的。

  (2)就犯法主体而言,分裂国家罪既包含重要份子以及罪恶重大者,又包含踊跃参加者以及其他参加者;而煽动分裂国家罪仅仅包含重要份子以及罪恶重大者,其实不处分其他参加者,乃至踊跃参加者亦不形成煽动分裂国家罪。这是由于,煽动分裂国家罪仅仅是分裂国家罪的教唆或者者匡助行动,如果属于重要份子以及罪恶重大者,应该予以刑事处分;如果系其他参加者,则因为其社会危害性尚未到达应受刑罚处分的程度,因此刑法不予干涉。

  (3)就故意的内容而言,本罪的行动人拥有分裂国家、损坏国家统一的直接故意,即认识到自己的行动是组织、策动、施行分裂国家、损坏国家统一并踊跃而为;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行动人所拥有的仅仅是煽动别人分裂国家的直接故意,即认识到自己的行动是在煽动别人分裂国家而踊跃施行,并没有具体的分裂国家的法定行动,即认识到自己的行动是在引发别人施行分裂国家的具体行动,并且但愿以及踊跃促成该行动的完成。

  犯了分裂国家罪怎样处分?

  依据《刑法》第103、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理:

  1、对于重要份子或者者罪恶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对于于踊跃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下列有期徒刑;

  3、对于其他参加的,处3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者剥夺政治权力;

  4、对于国家以及人民危害尤其严重、情节尤其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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