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叛国家罪在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犯违叛国家罪怎样处分?

736 人看过
核心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叛国家罪是指勾搭外国或者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主权、领土完全以及安全的行动。那末,违叛国家罪由哪些要件形成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叛国家罪是指勾搭外国或者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主权、领土完全以及安全的行动。那末,违叛国家罪由哪些要件形成呢?下面由律师界的小编为大家收拾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但愿可以帮到您!

  违叛国家罪由哪些要件形成?

  违叛国家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领土完全以及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搭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全以及安全的行动,如果勾搭的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施行违叛国家的行动,也依照本罪处分;犯法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而且一般为拥有必定政治地位,掌握了国家首要政治权利或者者窃据了社会首要职务的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利。它是国家最首要的属性,是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利以及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利。这类权利是不可分割以及不可以让与的,不受外来干预以及不从属于外来意志。

  领土是形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资前提。所谓领土完全,是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更不能被强占。

  国家安全是国家存在的基本前提,是国家不乱发展的基本前提。   国家的主权、领土完全以及安全是国家独立的标志,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这一客体的首要性,表明违叛国家罪是危害国家的最危险的犯法。

  违叛国家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搭外国或者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全以及安全的行动。

  勾搭外国或者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违叛国家的犯法份子,为了损坏祖国的独立、主权、领土完全以及安全,出卖民族利益,总要想方设法地寻觅外国主子或者境外敌对于权势作靠山;而外国或者境外敌对于权势要对于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弄推翻流动,也要想方设法地从我国内部寻觅中意的代理人,充当内奸。这样一来他们必然互相勾搭,沆瀣一气,以期到达他们共同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全以及安全的目的。这里所说的外国,是指对于我国怀有侵犯、节制、推翻野心的外国政府,也指外国仇视以及损坏我国社会主义轨制的政党、政治团体和其他敌对于权势,包含外国机构、组织以及个人。外国机构,是指外国的官方机构,如政府、戎行和其他国家机关设置的机构,也包含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及办事处等。外国组织,是指外国的政党、社会集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通常所说的组织包含机构,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动违后常常有某一国国家的政府、戎行或者者其他官方组织机构的支撑、操纵,所以对于外国机构加以强调十分必要。外国个人,是指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和外籍华人等。

  境外犯法

  境外与外国其实不相同,是指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领域之外或者者领域之内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政府尚未施行行政管辖的地域,包含尚未回到祖国怀抱的台湾省(香港于1997年7月1日回归、澳门于1999年12月31日回归)。所谓境外机构、组织,是指回归以前的台湾以及外国的机构、组织及其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以及分支组织。如外国的政府、戎行和其他国家机关在中国境内设置的机构、社团和其他企事业组织,也包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办事处,和商社、新闻机构等。所谓境外个人,是指栖身在外国以及回归以前的台湾地区的人,和栖身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不拥有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籍的人。这里所说的栖身,不管是否获得永远栖身权或者长时间栖身权,仍是短时间栖身,都应视为栖身。   这里的勾搭,依据《国家安全法施行细则》第7条规定,是指境内机构、组织、个人施行的以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动:(1)与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动或者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流动的;(2)接受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流动的;(3)与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树立联络,获得支撑、匡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流动的。   勾搭,有公然的,但更多的是进行秘密接触,联络交往,通谋策动,共同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动。这里的勾搭,既有国内的组织以及个人与国外机构、组织、个人主动挂勾连系、投奔、接受其资助、指使,追求支撑、匡助,也有国外机构、组织、个人多方与我国国内的组织以及个人联系挂勾,提供各种资助、匡助。其共同目的是进行危害我国国家的主权、领土完全以及安全的流动。

  危害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主权、领土完全以及安全。即暗中秘密策动危害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主权、领土完全以及安全的流动。如谋划签订卖国条约,与敌国通谋向我国发动侵犯战争,在我国组织傀儡政府,进行推翻流动等。

  上述两个特征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勾搭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是诡计危害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主权、领土完全以及安全的条件以及手腕;危害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主权、领土完全以及安全是勾搭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特定内容以及直接目的。违叛国家罪的形成,其实不请求在实际上已经经造成危害祖国主权、领土完全以及安全的结果,而是只要行动人的行动具备上述两个特征,即有勾搭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意在危害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权、领土完全以及安全的流动,便可形成。如果行动人虽与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搭,但策动的不是上述内容,则不形成本罪。

  违叛国家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拥有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籍的人,即中国公民。外国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能够成为本罪主体的中国公民,主要是那些混入我党、政、军机关内部,窃据要职、掌握首要权利的人或者者有重大政治影响的人。普通公民一般情况下很难危害到国家的主权、领土完全以及安全,但因为本法并未规定本罪主体必需拥有特殊身份,普通公民也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违叛国家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勾搭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施行的行动危害中国的主权、领土完全以及安全,而但愿或者者放任这类危害后果的产生。本法将1979年刑法第91条中的诡计一词删去,将行动人与外国进行密谋策动这类事实上的犯法豫备行动(犯法行动的一部份)包括于勾搭外国,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全以及安全的流动当中。因而,只要行动人施行了勾搭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主权、领土完全以及安全的行动,无论处于策动阶段,仍是边策动边施行,都不影响形成本罪。

  违叛国家罪在实践中是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推翻国家政权罪的界线

  这两个罪的行动方式是相同的,都包括组织,策动,施行的行动,但它们的直接客体是不同的,本罪侵略的是国家的统一,后罪侵略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以及社会主义轨制.此外,它们的主观方面也是不同的,本罪的目的是分裂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后罪的目的是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以及颠覆社会主义轨制.分裂国家的行动与推翻政权的行动是不尽相同的,国家被分裂,但政权仍然存在的现象,是屡见不鲜的.反过来讲,政权被推翻了而国家没有分裂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的.

  (二)本罪与违叛国家罪的界线

  违叛国家罪危害的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全以及安全,这一客体的触及面远比本罪的客体广泛的多.本罪侵略的是国家的统一,国家主权以及安全没有落入外国人之手,因此与勾搭外国,使国家主权以及安全落人外国之手的违叛国家罪是不同的.然而国家统一这个概念,其实不完整等于领土完全.国家没有统一,也可能领土完全;国家统一了,也可能领土不完全.由于国家统一是对于内而言的,领土完全是对于外而言的.此外在客观行动方面,两罪也是不同的.本罪不以勾搭外国为要件,后罪则正好相反.总之,本罪与后罪的瓜葛是内乱与外患的瓜葛.

  犯违叛国家罪怎样处分?

  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据本法第56条以及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该附加剥夺政治权力,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于国家以及人民危害尤其严重、情节尤其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违叛国家罪而对于国家以及人民危害尤其严重、情节尤其恶劣,是本罪的加剧处分事由。这里的对于国家以及人民危害尤其严重、情节尤其恶劣,是指造成国家主权、领土完全以及安全严重侵害的后果或者者引发国内严重骚乱。

律赞网lawun.net,致力打造一个律师咨询、在线学习的法律法规知识平台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