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除斥期间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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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一、两重除斥期间是甚么意思?  法律问题必须在除斥期间以内解决,可以直接把其作为法律期限来看待。小编提示,若是在除斥期间内当事人没有做出相应的反应,那末则会被视为放弃该权利,所

  一、

两重除斥期间是甚么意思?

  法律问题必须在除斥期间以内解决,可以直接把其作为法律期限来看待。小编提示,若是在除斥期间内当事人没有做出相应的反应,那末则会被视为放弃该权利,所以要谨慎对待。具体以下所述: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豫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在民法上,因时间的经过而影响权利的存续或行使的,主要有消灭时效(中国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关于诉讼时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干法律都有比较完全系统的规定,人们对此十分熟习。而关于除斥期间,立法规定就相对较为分散了,加上其与诉讼时效存在诸多类似的地方,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将除斥期间误认为是诉讼时效,而实际上,二者在立法主旨、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

  (一)特点

  1、除斥期间通常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断或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消权、消除权等这些构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也适用于安排权和要求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的期间就是除斥期间)。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根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产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断和延长的问题。因此,权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该期间经过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便产生消灭。

  (二)适用范围

  除斥期间适用于构成权,如撤消权、消除权等。从立法例看,适用除斥期间的主要有:撤消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间;撤消因讹诈或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期间;债权人行使撤消权的期间;赠与人行使撤消权的期间;行使合同消除权的期间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不是对所有的构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例如,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期间、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的期间等。

  

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区分有哪些?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以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产生的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件。其目的都在于催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保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但两者又存在诸多不同,只有认识二者的区分,才能更好地认识除斥期间的性质。二者的主要区分在于:

  1、立法精神不同

  除斥期间制度的目的,是为保持已存在的法律关系。而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却是保护与原法律关系相对峙的新的社会关系。例如,甲出卖财产给乙,甲在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其主张价款的权利,因时效期间届满乙可以谢绝给付,以继续保持甲未行使其权利而构成的新秩序。

  2、适用客体不同

  除斥期间的客体通常是构成权。但并不是所有的构成权民法都设定除斥期间。有的构成权根本无行使期间的限制,如共有物分割权,通说认为其系构成权,共有人任什么时候候提出分割共有财产的要求,均受法律的保护。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要求权,但也不是一切要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通常认为,债权要求权、物上要求权中财产返还要求权和恢复原状要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而基于身份关系的要求权、物上要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要求权、消除危险要求权、所有权确认要求权等则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3、期间性质不同

  除斥期间规定权利存续的固定时间属不变期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不能中断、中断和延长,且期间较短,以早日肯定当事人间的关系为目的。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可以适用中断、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且期间较长。

  

三、

除斥期间可以约定多久

吗?

  1、除斥期间通常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断或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消权、消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根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故而,合同法所约定的撤消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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