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后不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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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一、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后不病退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医治后遗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l)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一、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后不病退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医治后遗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l)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运动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包括由于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吞咽肌肉麻痹等,造成平常起居活动障碍,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如:脑外伤(周围神经、脊髓、脑部)、炎症(周围神经的代谢性、中毒性炎症、格林巴利综合症)、脑肿瘤(已明确诊断且造成重要功能障碍者)、血管病(脊髓或脑血管病变,常见脑梗塞或脑出血)、变性病(如运动神经元病等)、脱髓壳病(如多发性硬化、白质脑病等)、中毒性或代谢性疾病(如一氧化碳中毒性脑并有机磷中毒)、寄生虫脑并先天发育异常酿成的严重脑、神经功能障碍等。

  2、长时间重度呼吸困难

  指各种缘由而至肺部疾患。临床表现为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阻塞性通气功能消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40毫米汞柱。

  3、心功能长时间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心功能Ⅲ级:指各种心脏疾患而至。临床表现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平常活动量即致使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医治无效。

  4、各种难治愈的贫血,经医治后血红蛋白长时间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如:再生障碍性贫血、粒细胞缺少症、粒细胞减少症、白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血友病等。

  5、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6、慢性重度肝功能侵害

  指肝硬化酿成的肝功能侵害。化验室指标为血浆白蛋白10毫克/分升,凝血酶原时间明显延长(较对比组>9秒);临床表现固执性腹水,明显脑症。

  7、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指各种慢性肾脏疾病酿成的肾功能侵害。

  表现为:肌酐清除率17.85mmol/l,血肌酐>422μmol/l。出现贫血;代谢性酸中毒;水电解质紊乱。

  8、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并结缔组织疾病或本身免疫性疾病而至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如:甲状腺功能重度侵害;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侵害;胰腺全切除;肾上腺皮层功能明显消退;糖尿病(重度)、类风湿性关节炎、硬皮并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有上述严重合并症(心、脑、肾、肺、肝合并症参照大部份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9、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医治、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0、眼科疾患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改正视力

  11、精神病

  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医治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消退,智商

  精神分-裂症,经系统医治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

  偏执性精神障碍,妄图牢固延续;延续5年仍不能减缓,严重影响职业功能,现仍服用抗精神病药物者。

  难治性的情感障碍,噪狂发作、双相发作、抑郁发作、延续性心情障碍,经系统医治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难治性逼迫障碍,经系统医治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2、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一4级的

二、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产生工伤,经医治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份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份。

三、

社保未交满15年怎样办

  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只有确认为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提早办理退休。

  1.《社会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能够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依照国务院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此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续缴或社保转移。

  2.《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行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第3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依照第2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和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贮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职工可有三种选择:

  第一种选择:继续缴费,缴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种选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第6条规定,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贮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三种选择:个人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贮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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